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中国与意大利协定”):批准法已在官方公报上发布

编著:朱淑微, Andrea Rabolini

 

 

2024年12月3日,正式在第283期《官方公报》上发布2024年11月18日第182号法律。该法律批准并使2019年3月23日签署的《中国与意大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生效。该协定取代了1986年10月31日签署的协定,并在税收领域引入了重要更新,旨在消除双重征税并打击逃税和避税行为。

 

生效日期?
根据协定第29条规定的30天宽限期,对于财政年度与公历年一致的企业,该协定将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主要修改内容:

 

  1. 常设机构(第5条)
    对于建筑工地、建设项目、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在缔约国停留时间延长至12个月后方可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

 

  1. 股息(第10条)
    对于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权且持股期限不少于365天的直接持股股东,其预提税税率从10%降低至5%。这一税率的降低有助于通过股权投资促进中国企业在意大利的资本化。
    对于其他类型的股息,预提税率仍为10%。

 

  1. 利息(第11条)
    在来源国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不得超过利息总额的10%;针对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三年期及以上的用于投资项目的贷款利息,税率降至8%。
    协定规定,当支付方为政府或地方政府,或当利息支付对象为政府、地方政府、中央银行、公共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时,利息支付免征预提税。此外,中国来源的利息支付给某些意大利公共金融机构(如因私有化不再享有100%公共资本的CDPSaceSimest)的利息收入,亦可重新享受免税待遇。
    此外,协定对中国居民收到的由意大利存贷款银行(Cassa Depositi e Prestiti)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以及可能由SaceSimest、意大利银行发行)免征预提税。

 

  1. 特许权使用费(第12条)
    对来源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 (包括软件、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或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适用不超过10%的税率。
    但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实际适用税率为5%(名义税率为10%,但仅对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征税)。

 

  1. 财产收益(第13条)
    对于因转让具有最低25%持股比例的股权产生的资本收益继续适用现行待遇,但新协定规定,若在转让前12个月的任何时间内持股比例高于此阈值,则对此类资本收益征税。
    对于协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收益,当前协定规定的双边征税方式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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