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著:Andrea Rabolini,Alberto Hu
随着国际业务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企业选择进入欧洲市场,在欧盟设立子公司,开展从非欧盟国家的进口业务,并通过多种形式(尤其是数字渠道)将产品销往欧洲各国。在此背景下,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税务议题是:在企业注册地之外的欧盟成员国所支付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回。
针对这一问题,2008/9/EC号指令为非设立成员国的企业提供了优化税务支出的机会。该指令允许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但在另一个成员国发生增值税支出的纳税人,在不进行应税销售的前提下,通过专门程序申请退还该笔增值税。
企业常见的两种业务场景:
1. 在意大利设立子公司,但通过其他欧盟国家进行进口并支付进口增值税
很多集团在意大利拥有运营子公司,但实际进口环节发生在荷兰、西班牙等其他欧盟国家。此类情况下,在进口国家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通过2008/9/EC号指令的机制申请退还。
2. 在其他欧盟国家设立子公司,但在意大利进行了进口并缴纳了进口增值税
若一家公司在德国、法国等其他欧盟国家注册,但因海关清关等原因在意大利缴纳了增值税,也同样可以申请退税(前提是符合特定条件和要求)。
我们能为您提供的服务 :
bureau Plattner 的中国业务部团队可协助贵司:
- 判断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 全程管理退税申请流程,与相关税务机关对接;
- 提供个性化建议,协助优化增值税缴纳结构,避免未来不必要的海外增值税支出,同时提升现金流管理效率。
退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9月30日(即,2025年产生的增值税需于2026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我们建议贵司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可回收的增值税税额。